(2015)大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61号原告任某,农民,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康健峰,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977月4月6日出生,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