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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61号原告任某,农民,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康健峰,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977月4月6日出生,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