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德怀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刑初字第2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怀,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怀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被告人陈德怀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德怀伙同吴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大梯步文化广场等多处以抽奖的方式骗取行人财物。2014年10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德怀等四人在泸州医学院城北附属中医院大门右侧摆摊抽奖,被害人李某某被四人以抽奖方式骗走现金2000元。李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陈德怀退还现金,并准备打电话报警,陈德怀见状准备逃离,李某某抓住其不让走,陈德怀遂拿出刀具威胁李某某,后坐上的士车逃离现场。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德怀等人再次在城北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摆摊进行抽奖活动时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怀实施诈骗行为,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德怀不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辨称:当天没有拿刀威胁,只实施了诈骗行为,没有抢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德怀与吴某某、方某某、陈某某(此人未核实身份)等人在泸州城区多处以“抽奖”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4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德怀等4人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城北)大门右侧以摆设摊点“抽奖”,其中陈德怀负责摆摊并宣传、主持抽奖,方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扮作经过群众抽奖吸引其他群众参与。被害人李某某(67岁)被吸引参加“抽奖”,被骗走现金2000元。李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遂要求陈德怀退还被骗现金,双方继而发生争执,李某某拉住陈德怀不让离开,争执中被害人李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报警,陈德怀争夺手机阻止报警。在争夺中,手机摔在了地上,被告人陈德怀再次准备趁机逃离现场时,被害人李某某继续拉住陈德怀阻止其离开,陈德怀手持“刮奖”用的刀具,威胁李某某放手,继而二人抓扯起来,之后陈德怀招乘出租车逃离现场。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德怀等人再次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城北)大门处摆设摊点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查获实施诈骗的物品及作案刀具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周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德怀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和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怀在骗取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怀在庭审中仅有诈骗行为,没有使用刀的辩解,与其归案后的第一次供述矛盾,也与证人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意见,被告人陈德怀诈骗所得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在被害人阻止其离开时,使用刀具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其辩解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德怀的刑期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亚梅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刘焱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