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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侯朝窕与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朝窕,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朝窕,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周,该公司总经理。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光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兰陈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朝窕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注册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新国。侯朝窕主张于2014年1月3日被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委派到其在非洲布基纳法索的办事处,任法语翻译兼销售一职。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不予确认,主张公司在非洲布基纳法索并无办事处。侯朝窕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在非洲布基纳法索设有办事处。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侯朝窕与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侯朝窕主张于2013年11月18日进入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经体检、培训后于2014年1月3日被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委派到其在非洲布基纳法索的办事处,任法语翻译兼销售一职。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不予确认,主张与侯朝窕并无劳动关系。经审核,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注册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成立前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侯朝窕建立劳动关系,侯朝窕主张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在成立前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侯朝窕主张于2014年1月3日被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委派到其在非洲布基纳法索的办事处,任法语翻译兼销售一职,此时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尚未成立,不可能在非洲布基纳法索设有办事处。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也否认在非洲布基纳法索设有办事处。侯朝窕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所在的非洲布基纳法索办事处系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开办,一审对侯朝窕主张的与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侯朝窕提供的其在非洲布基纳法索办事处相应手机、电脑、网页等介质上存放有相关qq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音频等信息,不足以证实该办事处系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开办,不足以证实侯朝窕与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侯朝窕一审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关于用人单位的陈述也不一致,不足以证明侯朝窕主张的与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侯朝窕以与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被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以侯朝窕健康状况不佳、能力不足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强行将其赶出非洲办事处上诉主张改判深圳市新天基通讯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待遇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载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