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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余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德,余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周成德,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余德贵,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周成德与被执行人余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德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成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周成德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毕世林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