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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冯保坤与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保坤,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冯保坤,电话。被执行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养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保坤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字(2012)第37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裁决书裁决的内容为:确认申请人冯保坤与被申请人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没有实际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冯保坤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