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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系刘英同村47号1户)身份证号:341222197305242087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82号,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丽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培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