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7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可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70-2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仲贤。227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前续。227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春。227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元喜。2273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可乐。227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平。上诉人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前续等5人劳动争议纠纷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76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五案一、二审受理费共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欣星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