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丽珍与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珍,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52号原告张丽珍,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黎辉,男,系原告张丽珍之兄。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南段170号瑞景华庭1号楼3层。注册号610100100008983。法定代表人马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珍与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4.5元,下余11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