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军与被执行人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贺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彭胜,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贺军与被执行人彭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