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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凯诉被告付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凯,付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梁凯,男,汉族。被告:付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凯诉被告付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梁凯承担。助理审判员  胡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