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正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仕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