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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正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仕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