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驾驶浙j×××××小型客车,从天台县城区驶往本县平桥镇莲荷塘村,当车辆途经该镇山前陆村附近路段时,与道路前方右侧同向行人陶友总发生碰撞,造成陶友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天公交认字(2014)第002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28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章某的在卷供述,证人陶某、汪某的证言,《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单》,《保险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死者方家属公推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顾及道路行人情况下,盲目驾驶,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且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