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民英与乔向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英,乔向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张民英,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乔向荣,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英与被告乔向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民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民英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