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牛涛与北京金兴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涛,北京金兴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涛,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兴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小区晨月园R2-10-B号。委托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负责人刘大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年海民初字第28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六元,由北京金兴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牛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