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任某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会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