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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泰置地物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国泰置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50号原告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绒线胡同甲1号。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党继军,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丽莎,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业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海南国泰置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龙珠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卢宁州。本院受理原告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国泰置地物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海云、人民陪审员汪光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丽莎、冯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国泰置地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万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为三万五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人民陪审员  汪光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