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本案2014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艺霏、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方某以介绍被害人朱某前往新加坡务工为名,通过电话、qq与被害人朱某联系,并采用制作虚假的工作邀请函等方式虚构了被害人朱某已被新加坡某公司录用的情况,另要求被害人朱某于12月8日到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与其见面。同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朱某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见面,被告人方某以出示虚假的工作邀请函、保险单并适用假名“方健利”签名确认的方式,假装为被害人朱某办理了务工手续,在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130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工作邀请函,飞机行程单,谅解书,机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