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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111号原告付某,男,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张某某,男,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王某某,女,山西省寿阳县人。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志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2014年6月,被告张某某因家庭事务急用资金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月息按1500元计算,每月的27日前付清利息,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仅给付原告4个月利息后,未再给付原告分文。因该债务是在被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期间所欠的债务,因此被告王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某某辩称,对于此借款50000元我不知情。只是之前知道借焦天云共计170000元,但不知道其中的50000元是向付某借的。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付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付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以房产作为抵押,每月27号前付息1500元。借款人张某某,2014年6月27日”。之后被告张某某依约支付四个月利息后再未归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原、被告庭审陈述证明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付某借款5万元,有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属实,本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现原告付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借款系被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且两被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述借款系被告张某某与原告付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原告付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依法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被告已按约定支付四个月利息,系其自愿履行,本院不作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付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