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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叶某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闻某某,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丁磊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