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李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