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罗慧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罗慧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刘小平,农民。被告罗慧姝。原告刘小平与被告罗慧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克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慧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平诉称,2015年1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据1份,以证明被告罗慧姝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罗慧姝未到庭,没有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系被告借据1份,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的认定证据和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月9日,被告罗慧姝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刘小平借款5万元,并写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贷款未拨付下来等理由推脱,一直没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慧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刘小平借款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慧姝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马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