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杜铁成,江东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铁成,江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铁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江东鹏,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袁志成,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铁成犯盗窃罪,被告人江东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铁成、江东鹏及其辩护人袁志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杜铁成在本市福田、南山辖区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11月4日9时许,杜铁成在本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联华羽毛球馆内,趁被害人李某正在打球之机,将其手提包内的一部金色苹果牌6型(16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40元。二、2014年11月5日18时许,杜铁成在本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大生体育馆内,趁被害人周某正在打球之机,将其背包内的一部白色苹果牌6型PLUS(港版64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三、2014年11月6日20时许,杜铁成在本市福田体育公园体育馆中号羽毛球场内,趁被害人王某淳正在打球之机,将其背包内的一部银色苹果牌6型(港版16G)手机、一个黑色“爱玛仕”牌钱包及钱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97元,钱包价值人民币9977元。四、2014年11月7日,杜铁成在本市福田区上梅林通大汽车百盛羽毛球馆内,趁被害人陆某正在打球之机,将其背包内一块OMEGA牌手表盗走。经鉴定,手表价值人民币25000元。五、2014年11月11日,杜铁成在本市南山区深圳大学高尔夫练习场,趁被害人DERKFRANKFRAHAMA正在打球之机,将其一块HUBLOT牌手表盗走,经鉴定,手表价值人民币300元。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江东鹏在明知是杜铁成盗窃的三部手机,仍到本市华强北通讯市场代为销售。当日,两人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出警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曾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周某、王某淳、陆某、DERK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铁成、江东鹏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铁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东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铁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铁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江东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华鹏第1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