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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猛、陈雅洁与魏刚、唐光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陈雅洁,魏刚,唐光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李猛,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雅洁,系原告妻子。原告:陈雅洁,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魏刚,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光国,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猛、陈雅洁与被告魏刚、唐光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猛、陈雅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猛、陈雅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猛、陈雅洁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