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李某,农民,住阜城县。被告:克某,农民,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纪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