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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李某,农民,住阜城县。被告:克某,农民,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纪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