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50%。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