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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覃某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覃某某、被告罗某某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伍春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