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众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18号原告重庆众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92号百康年.拿铁城5幢4-9。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凯,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众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众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秉文人民陪审员 余文莉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