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洪江市双溪镇双溪村第十三组、第十四组与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初字第21号原告洪江市双溪镇双溪村第十三组、洪江市双溪镇双溪村第十四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双溪镇双溪村村委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洪江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尹卫红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