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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牟志伟申请执行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丰乐粮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志伟,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牟志伟,男,48岁。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丰乐粮库)。法定代表人马龙,男,该公司主任。本院在执行牟志伟申请执行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丰乐粮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士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