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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丁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列确与其美才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列确,其美才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丁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列确,男,1985年6月6日出生,藏族,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被告其美才然,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藏族,系青海囊谦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列确与被告其美才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列确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列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列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唐  都代理审判员 罗桑扎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索郎拉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