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苑丽霜与苑占伟、朱渡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丽霜,苑占伟,朱渡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苑丽霜。被告:苑占伟。被告:朱渡军。原告苑丽霜与被告苑占伟、朱渡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苑丽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丽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苑丽霜负担。审判员 李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