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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苑丽霜与苑占伟、朱渡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丽霜,苑占伟,朱渡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苑丽霜。被告:苑占伟。被告:朱渡军。原告苑丽霜与被告苑占伟、朱渡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苑丽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丽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苑丽霜负担。审判员  李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