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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昌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英欢与郭艳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昌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卢某某,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卢立民,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刘淑兰,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郭某某,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1月27日第一次开庭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立民、刘淑兰、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月26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立民、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2012年9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郭蕓瑞(2012年8月10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郭蕓瑞(2012年8月10日出生)。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原告,被告称不属实,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志代理审判员  邵 多人民陪审员  李继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庆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