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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商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与江苏飞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江苏飞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商初字第00232号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大街98号。负责人贾伟福,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飞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士桥工业区。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与被告江苏飞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光俊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人民陪审员  姜汝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毛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