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冯用芬申请执行牟万兵其他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01-1号申请人冯用芬。申请人何全林,系冯用芬之子。申请人何江林,系冯用芬之子。申请人何远财。被执行人张良。被执行人牟万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良、牟万兵履行现金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良、牟万兵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牟万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并扣划至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款系法院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