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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芳惠与钟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惠,钟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孙芳惠。委托代理人:沈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星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芳惠诉被告钟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芳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