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芳惠与钟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惠,钟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孙芳惠。委托代理人:沈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星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芳惠诉被告钟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芳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