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任留杰申请执行张黄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留杰,张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080号申请人任留杰。被申请人张黄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张黄海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