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发浩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林发浩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15590721-3。法定代表人林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川,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发浩(系尤溪县长兴机砖厂业主),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发浩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兴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