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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海清与曾海红、张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清,曾海红,张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清。被执行人曾海红。被执行人张益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海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海红、张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曾海红、张益明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2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