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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农民,现住原籍。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农民,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绍敏审 判 员  郭玉虎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