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农民,现住原籍。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农民,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绍敏审 判 员 郭玉虎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