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刘建蓉,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