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08-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法定代理人周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09号天泽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继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承担案件受理费5368元,及应负担执行费5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418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