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侯换换诉安旺峰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换换,安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侯换换被执行人安旺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侯换换诉安旺峰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3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