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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杜洪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绍飞,男,汉族,198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颖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