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小花与黑龙江珍选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花,黑龙江珍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花,身份证×××,女,汉族,中发实业叶瑞药业有限公司包装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金星村八组。被执行人黑龙江珍选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601004-2,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路55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56号王小花与黑龙江珍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264元。现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珍选食品有限公司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