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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90-1号原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某名下的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某名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