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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薛娇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92-1号被执行人薛姣。薛娇因犯贩卖毒品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并处薛娇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