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苍玲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苍玲,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武苍玲。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武苍玲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苍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苍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苍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武苍玲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