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娅与周尔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娅,周尔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164-3号申请执行人李娅。被执行人周尔彬。申请执行人李娅与被执行人周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