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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烟台金泰包装有限公司与烟台百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金泰包装有限公司,烟台百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烟台金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传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行礼、孙宝青,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百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孝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林,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百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金泰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金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8元,由原告烟台金泰包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于 蓉审判员 李善涛审判员 于晓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