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孔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苏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原告孔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苏华、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婚后被告喜欢打牌、赌博且夜不归宿、两人常因家庭琐事相骂打架,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两个儿子,被告依法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很少打牌,会帮弟弟看店,做得很晚才回家,被告是为了家庭工作赚钱,为家分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甲和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丙。婚初原、被告为增加家庭收入外出务工,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在外打牌且回家较晚,原告与被告发生吵架,今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小孩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纳物业费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和被告丁某婚后为增加家庭收入共同外出务工,且生育了两个男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经常在外打牌及回家较晚,原、被告发生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被告多约束自己行为,原、被告加强沟通,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为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且为婚后小孩有一个健康成长环境,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扬 来源:百度“”